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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执2122号
案件名称执行通知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崔海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陕01执2122号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崔海洲: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崔海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陕01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崔海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1166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被执行人崔海洲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

案件受理费175元被执行人承担100元、执行费5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崔海洲自觉履行7150元后,本院在扣除执行费50元后,将案款7100元转付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收款后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确认被执行人崔海洲已履行了全部义务,同时申请本案执行依据内容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8)陕01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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