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2840号原告:东莞市金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赖洪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醒,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平,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博罗汉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汉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慧斌,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罗县龙溪镇长之兴百货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龙溪镇中心市场A12商铺。
经营者:温德树,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金饶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博罗汉兴食品有限公司、博罗县龙溪镇长之兴百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42××××.7)纠纷一案,东莞市金饶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东莞市金饶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金饶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东莞市金饶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