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知民初522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恒泰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318房间。
法定代表人:孟志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军,天津谦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志军,女,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恒泰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军,天津谦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北辰区飞达福顺百货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经营者:王飞,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恒泰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孟志军、天津市北辰区飞达福顺百货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