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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杏小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1知民初63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杏小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杏小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知民初63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杏小百货店,经营场所西安市XX区XX城XX路XX幢XX层商铺。

经营者:刘小杏。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杏小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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