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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长垣县惠仟嘉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7知民初171号
案件名称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长垣县惠仟嘉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长垣县惠仟嘉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171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荏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瑞敏,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垣县惠仟嘉副食店。

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蒲东区龙逄大道姬庄段路西。

经营者:杜维勋。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号公司)诉被告长垣县惠仟嘉副食店(以下简称惠仟嘉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

金号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号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惠仟嘉副食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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