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民初170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陵区中宇卫浴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中嘉商贸城15栋A213、A216、B213、B215、B216。
经营者:陈新华。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海陵区中宇卫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陵区中宇卫浴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