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初1289号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宣,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翠萍,女,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谷县。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蔻公司)与被告刘翠萍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宝蔻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