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91民初2384号原告:深圳金永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圳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河,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傲兰,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闲徕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天朗园C座3层03商业3-008。
法定代表人:卢军,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王必渊,男,该公司员工。
诉讼代理人:高玉文,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金永润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闲徕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金永润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