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559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亿华昌购物中心,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田寮社区田富路28号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F。
经营者庄永邹。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亿华昌购物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