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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晋05刑更730号
案件名称马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良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5刑更730号罪犯马良,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7日以(2017)晋0411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0元(服刑期间已交纳),刑期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9)晋城监减字第339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及格,到课率100%,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100%。

受到监狱表扬3个,余32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马良的认罪悔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马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良予以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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