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初99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贵,辽宁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彰武鼎信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解放大街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东升,男,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大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男,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彰武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彰武鼎信商厦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本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史致鹤审判员 王时钰审判员 宋 喆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孙玉明书记员姚宇彤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