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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太和县税镇镇新时代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2民初314号
案件名称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太和县税镇镇新时代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太和县税镇镇新时代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2民初314号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72。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和县税镇镇新时代超市,住所地太和县税镇集街口东200米路南7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X6。

经营者:贾献武。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和县税镇镇新时代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太和县税镇镇新时代超市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 浩人民陪审员 兰 艳人民陪审员 马双梅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王震书记员李光磊附本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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