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9知民初126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沅江市胭脂湖街道佳运多超市,经营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
经营者:向华,女,汉族,1981年12月8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沅江市胭脂湖街道佳运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据此协议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