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007号原告:黄振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雷,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源合厨卫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李国华。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长葛市源合厨卫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李国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