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668号原告: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FrontlineP.C.BSolutionsLimitedPartnership),住所地以色列。
法定代表人:YovavSameah,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刚,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莺,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王氏电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镇占上村。
法定代表人:王秀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磊,江苏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建坤,江苏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与被告苏州市王氏电路板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受理。
原告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70元,减半收取计11085元,由原告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