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445号原告:东莞市智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林世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抖王音响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告:广东富佳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东莞市智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抖王音响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富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东莞市智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莞市智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智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东莞市智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