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663号原告:歹广辉,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李军,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歹广辉诉被告李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歹广辉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歹广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歹广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