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641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710112009。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711738046。
被告:白云区谊品鲜便利店,经营场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中路104号2层52、53、54、64、65号。
经营者:蒲钢华。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诉被告白云区谊品鲜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