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知民初260号原告:高晶晶,女,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环柏博眼镜制造厂,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街道小古顺村。
经营者:谢建柏。
原告高晶晶与被告玉环柏博眼镜制造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高晶晶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晶晶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晶晶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晶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