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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晶晶与玉环柏博眼镜制造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知民初260号
案件名称高晶晶与玉环柏博眼镜制造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晶晶;玉环柏博眼镜制造厂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知民初260号原告:高晶晶,女,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环柏博眼镜制造厂,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街道小古顺村。

经营者:谢建柏。

原告高晶晶与被告玉环柏博眼镜制造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高晶晶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晶晶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晶晶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晶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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