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彭正钊、陶先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3刑初964号
案件名称彭正钊、陶先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彭正钊;陶先;赵开辉;黄琴;唐光亮;陈明飞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3刑初96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正钊,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因本案于2019年1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江淮湘,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陶先,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因本案于2019年1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东,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开辉,男,1994年4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河南省潢川县,因本案于2019年1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灼儿,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州市番禺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黄琴,女,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因本案于2019年1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路芳,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光亮,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苗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贵州省瓮安县,因本案于2019年1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静屏,广东银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州市番禺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陈明飞,女,199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贵州省瓮安县,因本案于2019年1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关心,广东天地正(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州市番禺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辩护人黄平,广东天地正(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由广州市番禺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9]9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正钊、陶先、赵开辉、黄琴、唐光亮、陈明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正钊、陶先、赵开辉、黄琴、唐光亮、陈明飞及辩护人江淮湘、刘东、马灼儿、路芳、吴静屏、关心、黄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刘齐全(另处理)指使被告人彭正钊、陶先、赵开辉、黄琴、唐光亮、陈明飞等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樟边村纲领坊新区大街六巷16号一、二楼厂房内大量生产假冒轩尼诗、马爹利、芝华士、黑牌等品牌洋酒。

其中,被告人彭正钊主要负责管理、灌装等,被告人陶先主要负责租赁厂房、运送货物等,被告人赵开辉主要负责打码,被告人黄琴、唐光亮、陈明飞主要负责清洗、打磨酒瓶、包装等。

2018年1月8日公安机关在上址厂房和旁边平房仓库内缴获假冒的轩尼诗VSOP洋酒(700ML)500支、轩尼诗VSOP洋酒(1L)37支、轩尼诗VSOP洋酒(3L)3支、马爹利名仕洋酒(700ML)115支、马爹利XO洋酒(700ML)6支、芝华士12年洋酒(700ML)149支、黑牌洋酒(750ML)192支、黑牌洋酒(700ML)9支等成品,以及大量半成品、制假酒液、空洋酒瓶、假冒注册商标和制假洋酒所使用的激光打码机、压盖机、封口机、打磨机、吹风机等物品一批。

在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樟边村安岗坊新区大街七巷8号二楼缴获茅台酒外盒、茅台酒外包装箱、茅台酒杯、马爹利X0洋酒空瓶等物品一批。

根据从被告人陶先手机内提取的销售标价计算,上述缴获的假冒轩尼诗、马爹利、芝华士、黑牌等四个品牌洋酒,除黑牌洋酒(750ML)192支无销售标价外,其余共计价值人民币120790元。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正钊、陶先、赵开辉、黄琴、唐光亮、陈明飞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正钊、陶先、赵开辉、黄琴、唐光亮、陈明飞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彭正钊、陶先、赵开辉、黄琴、唐光亮、陈明飞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彭正钊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彭正钊系初犯、偶犯;

2、被告人彭正钊到案后主动坦白案情,供述稳定,认罪、悔罪态度明显;

3、被告人彭正钊与本案被告人黄琴系夫妻关系,家庭困难。

建议法庭酌情考虑刑期和罚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被告人陶先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陶先是从犯;

2、被告人陶先认罪态度好,系初犯,且有悔罪表现。

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开辉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赵开辉主要负责打码,起辅助、次要的作用,且除工资外未获取其他非法利益,是从犯;

2、被告人赵开辉认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

3、被告人是初犯、偶犯。

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处以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黄琴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黄琴是从犯;

2、被告人黄琴有坦白情节;

3、被告人犯罪时间短、获利小;

4、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愿意缴纳罚金及承担一定的公益民事赔偿;

5、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唐光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唐光亮是从犯;

2、被告人唐光亮到案后如实供述;

3、被告人唐光亮是初犯、偶犯;

4、被告人唐光亮与本案被告人陈明飞是夫妻,家庭困难。

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明飞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陈明飞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小;

2、被告人陈明飞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3、被告人陈明飞有坦白情节。

建议法庭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刘齐全(另处理)指使被告人彭正钊、陶先、赵开辉、黄琴、唐光亮、陈明飞等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樟边村纲领坊新区大街六巷16号一、二楼厂房内大量生产假冒轩尼诗、马爹利、芝华士、黑牌等品牌洋酒。

其中,被告人彭正钊主要负责管理、灌装等,被告人陶先主要负责租赁厂房、运送货物等,被告人赵开辉主要负责打码,被告人黄琴、唐光亮、陈明飞主要负责清洗、打磨酒瓶、包装等。

2018年1月8日公安机关在上址厂房和旁边平房仓库内缴获假冒的轩尼诗VSOP洋酒(700ML)500支、轩尼诗VSOP洋酒(1L)37支、轩尼诗VSOP洋酒(3L)3支、马爹利名仕洋酒(700ML)115支、马爹利XO洋酒(700ML)6支、芝华士12年洋酒(700ML)149支、黑牌洋酒(750ML)192支、黑牌洋酒(700ML)9支等成品,以及大量半成品、制假酒液、空洋酒瓶、假冒注册商标和制假洋酒所使用的激光打码机、压盖机、封口机、打磨机、吹风机等物品一批。

在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樟边村安岗坊新区大街七巷8号二楼缴获茅台酒外盒、茅台酒外包装箱、茅台酒杯、马爹利X0洋酒空瓶等物品一批。

根据从被告人陶先手机内提取的销售标价计算,上述缴获的假冒轩尼诗、马爹利、芝华士、黑牌等四个品牌洋酒,除黑牌洋酒(750ML)192支无销售标价外,其余共计价值人民币120790元。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彭正钊向本院退出赃款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陶先向本院退出赃款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黄琴向本院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唐光亮向本院退出赃款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陈明飞向本院退出赃款人民币5000元用以公益诉讼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正钊、陶先、赵开辉、黄琴、唐光亮、陈明飞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委托报案人杨某某、徐某的报案陈述,证人麻某1、王某、何某1、许某1、周某1、方某1、刘某的证言,被告人彭正钊、陶先、赵开辉、黄琴、唐光亮、陈明飞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材料,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报案书,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营业执照,证明,价格证明,鉴定证明和价格证明,单价证明,公证书,鉴定书,授权书,穗番价认定[2019]11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粤鑫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租赁合同,微信账号、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价目表、快递单据复印件,案款收据,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正钊、陶先、赵开辉、黄琴、唐光亮、陈明飞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正钊、陶先、赵开辉、黄琴、唐光亮、陈明飞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彭正钊、陶先、赵开辉、黄琴、唐光亮、陈明飞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彭正钊、陶先、黄琴、唐光亮、陈明飞已部分退赃用以公益诉讼部分赔偿,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以上述理由建议对上述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但建议对被告人赵开辉、黄琴适用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唐光亮、陈明飞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彭正钊、陶先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对被告人赵开辉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黄琴、唐光亮、陈明飞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汽车一台,因权属不明,本院暂不予下判,由公安机关查明权属后依法处理。

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各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正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20年1月7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陶先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20年1月7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赵开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20年1月7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黄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19年11月7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唐光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19年11月7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陈明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19年11月7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七、依法扣押的手机、激光打码机、压盖机、封口机、打磨机等作案工具(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成品、半成品、酒液、包材等物品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均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