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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武进区戚墅堰海宏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4民初170号
案件名称170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武进区戚墅堰海宏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武进区戚墅堰海宏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民初170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芳,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戚墅堰海宏百货商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戚墅堰街道观墩花苑21幢66-67号。

经营者:张成振。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武进区戚墅堰海宏百货商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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