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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山区诚合旭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5民初23004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山区诚合旭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诚合旭电子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23004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B。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诚合旭电子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新围社区官龙村东区12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M。

经营者:洪爱珍。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诚合旭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余款人民币1775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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