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23004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B。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诚合旭电子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新围社区官龙村东区12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M。
经营者:洪爱珍。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诚合旭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余款人民币177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