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490号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绍武,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超,女,1990年9月20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骏公司)与被告陈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
原告华骏公司诉称,原告经授权取得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孝夕阳公司)名称为“老人鞋(足力健)”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权。
孝夕阳公司并以特许授权的形式,授权原告采取投诉、诉讼的方式打击侵权行为。
原告作为特别授权人有权单独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陈超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拼多多开设网店“火云鞋神鞋店”,大量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外观专利的两款侵权产品,侵权产品的单价严重低于正品价格,且销量很高,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
被告寻梦公司作为销售平台的开办者,为被告陈超提供了销售渠道,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与被告陈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被许可实施的ZLXXXXXXXXXXXX.2“老人鞋(足力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
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陈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系从案外人处某某,且外型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有极大差别,不构成侵权。
2.原告要求其承担调查取证费、制止侵权、聘请律师等支出于法无据。
3.根据相关法律对管辖权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陈超(即侵权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被告陈超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原告华骏公司以被告陈超未经许可,擅自在被告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网店,大量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两款侵权产品;
被告寻梦公司作为销售平台的开办者,为被告陈超提供了销售渠道;
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为由提起诉讼。
鉴于作为被告之一的寻梦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有权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民事第一审案件。
故原告华骏公司选择向本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被告陈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陈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陈超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