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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民初490号
案件名称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陈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490号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绍武,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超,女,1990年9月20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骏公司)与被告陈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

原告华骏公司诉称,原告经授权取得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孝夕阳公司)名称为“老人鞋(足力健)”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权。

孝夕阳公司并以特许授权的形式,授权原告采取投诉、诉讼的方式打击侵权行为。

原告作为特别授权人有权单独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陈超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拼多多开设网店“火云鞋神鞋店”,大量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外观专利的两款侵权产品,侵权产品的单价严重低于正品价格,且销量很高,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

被告寻梦公司作为销售平台的开办者,为被告陈超提供了销售渠道,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与被告陈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被许可实施的ZLXXXXXXXXXXXX.2“老人鞋(足力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

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陈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系从案外人处某某,且外型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有极大差别,不构成侵权。

2.原告要求其承担调查取证费、制止侵权、聘请律师等支出于法无据。

3.根据相关法律对管辖权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陈超(即侵权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被告陈超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原告华骏公司以被告陈超未经许可,擅自在被告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网店,大量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两款侵权产品;

被告寻梦公司作为销售平台的开办者,为被告陈超提供了销售渠道;

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为由提起诉讼。

鉴于作为被告之一的寻梦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有权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民事第一审案件。

故原告华骏公司选择向本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被告陈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陈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陈超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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