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9993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美乐宜家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星社区隔彼二巷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H。
经营者孙裕宾。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