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5民初5733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A。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汇,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明,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波纹,男,汉族,1996年2月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2。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叶,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安娜公司)诉被告李波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富安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汇和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到庭参与诉讼,被告李波纹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安娜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波纹立即停止通过信息网络侵犯原告商标权行为,即删除在淘宝平台上侵权产品的销售网页链接、文字介绍及侵权图片等;
2、判令被告李波纹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390000号、第1395959号、第4169736号、第90737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等;
3、判令被告李波纹、被告淘宝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
4、判令被告淘宝公司删除相关侵权链接,并提供被告李波纹涉案商品的销售数据、收款银行账号,包括但不限于涉案产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等信息;
5、判令被告李波纹、被告淘宝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原告是第1390000号、第1395959号、第4169736号、第9073704号注册商标权利人,上述商标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
被告李波纹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被告淘宝公司淘宝平台的店铺销售标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空调被,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误认为被告李波纹提供的零售服务与原告具有特定的联系,误导消费者到其经营场所消费,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对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被告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原告商标极具知名度的情况下,未对被告李波纹的侵权产品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且给被告李波纹的侵权行为提供网络服务,系帮助被告李波纹实施侵权行为。
被告李波纹实施的侵害商标权行为系通过信息网络电商平台实施的行为,被告淘宝公司的帮助侵权行为亦在信息网络中产生,故两被告的侵权行为都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被告李波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进行答辩,亦未进行举证、质证。
被告淘宝公司辩称:一、其为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者,并非涉案商品信息发布者或者涉案商品经营者,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
二、其已尽到事前提醒和审核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
三、其在原告起诉对其诉称事宜既不明知也不应知,且在接到原告的起诉后,已对涉案商品进行核查,现确认涉案商品已下架,已披露并提供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已采取必要措施,没有过错,不存在帮助侵权的情形,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四、原告要求其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一、涉案商标权属及使用情况: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第139000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4类,包括印花棉布,被子,毛巾被,鸭绒被,金属棉,褥子,被罩,床罩,毛毯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00年4月28日至2010年4月27日,续展注册有效期为2010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
第139595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4类,注册有效期限为2000年5月14日至2010年5月13日,续展注册有效期为2010年5月14日至2020年5月13日。
上述两商标注册人为深圳富安娜家饰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并均于2008年1月9日变更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4169736号注册商标“”(指定颜色)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4类,注册有效期限为2008年4月7日至2018年4月6日,续展注册有效期为2018年4月7日至2028年4月6日;
第907370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4类,注册有效期限为2012年1月28日至2022年1月27日。
上述两商标注册人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第855400号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后该商标变更为本案涉案商标第4169736号注册商标,认定商品为床单、床罩、被子、枕套,有限期限自2010年3月24日至2013年3月23日,第一次认定时间为2004年3月12日。
2009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布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的277个驰名商标中,原告公司权利商标“富安娜fuanna及图”均在列。
此外,原告还获得“2011年广东省企业500强”、“2012年度深圳百强企业”、“重点跟踪培育的中国服装家纺自主品牌企业”、“深圳老字号”、“2013年度‘知名品牌奖’”等荣誉。
二、原告主张被告使用其商标的情况:2018年6月28日,原告富安娜公司委托代理人唐红向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同年7月2日,天天快递将一快递编号为886266484798的快递投递至该公证处,由该处工作人员签收。
7月4日,唐红于鹭江公证处在公证员监督下拆封该快递包裹,对其外包装、投递单及其内物品进行查看,并由公证员对该包裹经公证员封某交由唐红保管。
7月11日,唐红使用鹭江公证处的设备及网络,在网址为××的网络购物平台“淘宝网”上,登录其“158××××3462”账号,在“订单详情”中查看订单编号为“168022011106737636”的购买记录,该订单中有一名称为“富安娜夏凉被夏被空调被亲肤透气被双人1.5m夏季学生纯棉被水洗棉”的商品,商品卖家昵称为a375147837,真实姓名为李波纹,物流信息为天天快递,快递单号886266484798,与公证处所收快递信息一致。
根据订单中的卖家信息及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涉案商家身份信息、电子链接标识可知,会员名为“a375147837”的卖家的真实姓名为李波纹,身份证号码为,与本案被告李波纹身份信息一致。
2018年7月12日,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了厦鹭证内字第32737号公证书。
(2018)厦鹭证内字第32737号公证书所附封存物密封完好,当庭拆封,内有被子1个,外包装带上印有“FUANNA”、“富安娜”、“”,商品标签上有“FUANNA”、“”、“”、“”标识以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光路富安娜工业大厦”字样。
三、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情况。
被告淘宝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16564号《公证书》(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证明被告淘宝公司经营业务种类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平台服务;
2、淘宝用户注册提示页面打印件,以证明淘宝用户(包括淘宝商家和消费者)注册淘宝账号时,淘宝公司以对话框、加粗字体、下划线的形式就审慎事项进行了提示和告知,用户注册时充分阅读了《淘宝平台服务协议》、《隐私权政策》、《法律声明》和《支付宝服务协议》,并同意上述协议及政策内容;
3、淘宝平台服务协议阅读提示页面打印件,以证明淘宝公司以特别提示窗口、加粗字体和下划线的方式充分提示淘宝用户审慎阅读、充分理解《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条款,若用户对协议有疑问,可向平台客服咨询;
4、(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16069号《公证书》及《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打印件,以证明淘宝公司明确要求平台商家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
5、《法律声明》及《隐私权政策》,以证明淘宝公司向淘宝用户明确告知了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的平台、方式及规则;
6、《知识产权投诉指引》,以证明淘宝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上公示了知识产权投诉指引,就投诉方式、所需材料等内容进行了告知;
7、(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4243号《公证书》及《淘宝规则》打印件,以证明淘宝公司要求卖家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有效联系方式、真实地址、支付宝相关信息等信息,并就卖家出售商品涉嫌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权利的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
另被告淘宝公司提交涉案商品已下架截图,证明在收到原告的起诉后,被告淘宝公司已对涉案商品进行审查,确认涉案商品已下架。
另外,被告还提交了卖家信息披露详情,以证明淘宝公司及时向原告和法院披露了卖家的身份证号码、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原告当庭撤回第四项诉讼请求。
原告当庭表示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诉讼费。
以上事实,有第1390000号、第1395959号、第4169736号及第9073704号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变更证明、续展证明及对应公证书、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证书号:2010Y07318)及变更证明、关于认定“富安娜fuanna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荣誉证书、(2018)厦鹭证内字第32728号公证书及其所附封存物、淘宝网ICP备案查询、(2018)浙杭钱证字第16069号公证书、涉案商家的身份信息、电子链接标识、涉案商品已下架截图、卖家详细信息及庭审笔录等为证,足以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主张的权利商标为第1390000号商标、第1395959号商标、第9073704号商标及第4169736号商标。
根据涉案四个商标的商标注册证记载,涉案四个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原告富安娜公司为涉案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即商标专用权人。
被告李波纹在淘宝网上售卖的商品与涉案四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相同或类似。
该商品在标签和外包装袋使用的“FUANNA”、“”、“富安娜”、“”、“”与涉案四个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导致混淆。
被告李波纹未经原告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的行为,容易导致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由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此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同时未提交本案维权合理支出的相关票据,本院综合考虑被侵权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本案复杂程度等因素,酌定被告李波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30000元。
被告淘宝公司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无证据证明其明知或应知被告李波纹的侵权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
淘宝公司的《淘宝用户服务协议》明确用户对其提供并上传的所有信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也明确禁止用户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在收到原告的起诉后对涉案商品进行审查,下架侵权商品并如实提供侵权用户的具体身份信息,已尽到合理的提醒、注意、披露及处理义务,对原告的侵权损害事实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原告当庭撤回第四项诉讼请求,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现有证据证明被告涉案商品已经下架,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停止通过信息网络侵犯原告商标权行为以及判令被告李波纹立即停止销售的诉请已无必要,本院不予支持。
且原告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库存情况,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李波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波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300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李波纹负担,被告李波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婷婷人民陪审员 马 虹人民陪审员 蔡宝妮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詹 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