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322号之一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653,2楼。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晓琪,女,汉族,1996年10月22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晓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0月8日,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