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6刑初143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义,男,汉族,1983年10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羁押,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晓东,北京东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二部刑诉[2019]1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劲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义及其辩护人李晓东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张义在北京市丰台区方仕国际黄金珠宝城3层VIP22摊位内,销售假冒的三星、华为等品牌手机配件,后被民警查获。
民警从其摊位内起获标有三星、华为等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共计1167件,经鉴定,涉案手机配件均为假冒,共计价值人民币16314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义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涉案物品照片,证人王某1、刘某1、刘某2、许某、赵某、王某2、周某、王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北京市丰台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代理人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北京铭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价格证明、鉴定书,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未授权证明、价格证明、鉴定书,维沃移动通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上海锐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价格证明、鉴定书,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国民生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视听资料及观看说明,户籍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张义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张义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系犯罪未遂;
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
此次犯罪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张义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义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张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考虑。
鉴于被告人张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未遂情节,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止。
罚金已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物品,依法予以没收(详见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