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7民初17495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进,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保立华伟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东苑一区2号楼1-4层3号。
法定代表人:刘培林,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先,男,北京保立华伟超市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刘培林,男,199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保立华伟超市有限公司董事,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保立华伟超市有限公司、刘培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保立华伟超市有限公司、刘培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