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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苏春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084民初1949号
案件名称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苏春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苏春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84民初1949号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广源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博纳德·欧克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春萍,女,1979年12月8日生,汉族,高邮市。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春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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