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知民初6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灵宝市盘生家电经营部,住,住所地:灵宝市故县镇故县街头为“松下电器名优电器”)。
经营者:李盘生。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灵宝市盘生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