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初66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滨镇文兵路**A1-A6。
法定代表人:张竝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百业旺百货超市,住,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铁西小区****房/div>经营者:崔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禹心,女,1994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盘山县。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百业旺百货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