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5464号原告吴泽杰,男,汉族,1988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原告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30号1307。
法定代表人朱培城。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琦,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别彦豪,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茉奈尔化妆品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围社区东福围西街27号。
经营者陈田民。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