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知民初188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呈祥,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栾川县合峪镇留章综合批发部,经营场所栾川县合峪镇合峪街。
经营者:宋留章,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兵,河南宛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田,河南宛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栾川县合峪镇留章综合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