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363号原告:周朵生,男,汉族,1992年7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广东博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荣田家具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荣田家具店。
经营者:高礼明,男,汉族,1985年9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周朵生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荣田家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9月18日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朵生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09.46元,减半收取计1404.73元,由原告周朵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