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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双喜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6刑初40号
案件名称赵双喜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双喜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6刑初4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双喜,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深圳市盈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河南省泌阳县,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2月9日被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2015年6月20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湖北省宜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14日经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城市公安局执行。

现羁押于湖北省宜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尹炳银,湖北秉迎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9日以鄂襄检刑诉(2019)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正国、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尹炳银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以来,被告人赵双喜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白板或其他品牌的蓄电池,从互联网网站上购买假冒的“阳光”牌电池商标,经过贴标、包装、伪造相关证明文件后,通过互联网站账号对外销售假冒“阳光”牌蓄电池,销售金额为8.5403万元,涉及两笔犯罪事实:1.2017年4月至7月,赵双喜与宜城市超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人张某2)签订购销合同,向其销售型号为A412/100的Sonnenschein(德国阳光)牌蓄电池30块,销售金额5.2403万元。

2.2018年9月17月,赵双喜与河南新乡蓝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向其销售型号为A412/65的Sonnenschein(德国阳光)牌蓄电池20块,销售金额3.3万元。

经鉴定,上述Sonnenschein(德国阳光)牌蓄电池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假冒电池、商标等物证(照片);

2.商标注册证、发货单、转账凭证等书证;

3.证人张某2、张某1、刘某等人的证言;

4.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当庭也能如实供述系坦白,具有依法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同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建议对被告人判处1年至1年2个月有期徒刑,罚金4.5万元至6万元。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宽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案件事实:阳光电池制造公司是第2021606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核准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池、蓄电池、原电池、燃料电池等,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12月21日至2013年12月20日止。

2012年3月5日第2021606号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埃克塞德科技有限公司(EXIDETECHNOLOGIESGMBH)。

2014年4月18日上述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德国埃克塞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国埃克塞德公司)授权许可埃克塞德电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克塞德上海公司)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其持有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及商品名称,且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在内的相关法律手段保护其知识产权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受他人侵犯。

2017年以来,被告人赵双喜以深圳市盈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盈翔公司)名义从广东讯天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讯天公司)购买中性白板或其他品牌的蓄电池,又从互联网网站上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蓄电池商标贴纸,经过贴标、包装、伪造相关证明文件后,通过互联网对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德国阳光牌)蓄电池,销售金额为85403元。

埃克塞德上海公司委托安点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点实业公司)检查发现赵双喜所销售的蓄电池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报警,赵双喜被公安机关抓获。

具体犯罪事实认定如下:一、2017年4月至7月,宜城市张某2以宜城超凡物业公司(以下简称宜城超凡公司)的名义与深圳盈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订购销合同,分两次从赵双喜处购买型号为A412/100A的德国阳光牌蓄电池共30块,购销合同金额共55800元。

张某2向赵双喜汇款55403元,以要回扣为由让赵双喜向其返还3000元,实际销售金额为52403元。

埃克塞德上海公司对张某2所持有的30只蓄电池进行鉴定,均为假冒德国埃克塞德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比对,被告人销售的假冒德国阳光牌蓄电池侧面商标贴纸上所贴标识与德国埃克塞德公司依法核准注册的第2021606号注册商标相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宜城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深圳市公安局同乐派出所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抓获到案经过。

2.公安机关查证的产品购销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物流单、发票、转款单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实2017年4月至7月,赵双喜伪造相关证明文件,向张某2销售30块假冒蓄电池,张某2共付款55403元,赵双喜向张某2转款3000元作为回扣,赵双喜实际销售金额为52403元。

3.被告人的供述,证实赵双喜主要做蓄电池生意,为方便向客户开具发票,于2011年在深圳市注册登记深圳盈翔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实际由其一人经营。

2017年上半年,张某2通过互联网上的广告信息联系到赵双喜,要购买30块A412/100A型号的德国阳光牌蓄电池。

赵双喜明知其没有德国阳光牌蓄电池的代理销售权,却谎称有进口的正品德国阳光牌蓄电池,其从广州讯天公司购买各种类型的蓄电池并通过互联网联系其他商家按其要求制作假冒德国阳光牌蓄电池商标标贴,将广州讯天公司的蓄电池标贴更换为假冒的德国阳光牌蓄电池商标标贴,从德国埃克塞德公司的官网打印报关单伪造是进口产品,重新用木箱包装后通过物流发往宜城市,共分两次发货给张某2。

德国阳光牌正品蓄电池每块约3000元,赵双喜销售的假冒蓄电池每块1000多块钱,大约收款5万多元,张某2还要了回扣。

4.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张某2通过互联网联系到深圳盈翔公司的赵双喜,并以宜城超凡公司名义与深圳盈翔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分别于2017年4月25日从深圳盈翔公司购买12块A412/100A型号德国阳光牌蓄电池,付款22315元,于2017年7月11日从该公司购买18块同型号的蓄电池,付款33088元。

赵双喜向张某2转款3000元。

赵双喜向其邮寄了购销合同、产品合格证、产品进口报关单等。

5.证人张某1证言及产品购销合同、物流托运单,证实广州讯天公司生产普思顿、蓄雷两个品牌蓄电池,2017年4月至11月,该公司销售给深圳盈翔公司不同型号蓄电池约36万余元,其中有贴该公司商标的,也有没贴商标的白板蓄电池,交易的蓄电池通过田金物流公司发货到深圳龙岗区。

6.证人刘某证言及货运单,证实其系深圳金鹏物流园嘉力供应链有限公司员工,负责前台收货开单。

赵双喜两次通过该公司发货给宜城市的张某2,发货前货物已经用木箱进行了包装。

7.埃克塞德上海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德国埃克塞德公司关于授权使用注册商标及相关知识产权的确认函等,证实德国埃克塞德科技有限公司系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经核准使用于第9类商品,在续展注册有效期限内,该公司依法授权埃克塞德上海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其注册商标,依法保护其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8.埃克塞德上海公司出具的假阳光电池鉴定函、鉴定报告及宜城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检查情况说明、办案说明,证实宜城超凡公司从赵双喜处购买的30块德国阳光牌蓄电池,非埃克塞德科技集团生产产品,属于假冒产品。

9.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赵双喜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系深圳盈翔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该公司对公账户情况。

10.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赵双喜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2月9日被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2015年6月20日刑满释放。

二、2018年9月17月,河南新乡蓝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蓝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某通过互联网联系到赵双喜,赵双喜伪造埃克赛德上海公司的高级授权经销商的证明文件发给翟某,取得翟某信任后双方签订购销20块型号为A412/65G6的德国阳光牌蓄电池的电子合同,销售金额33000元。

河南蓝某公司将购买的蓄电池组装成一套电源设备销售给河南许昌市配电厂。

本节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的供述,证实2018年9月其向河南蓝某公司销售了20块假冒的德国阳光牌蓄电池,销售金额33000元。

2.证人翟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河南蓝某公司的法人代表,该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通过互联网从深圳盈翔公司购买了20块型号为A412/65G6的德国阳光牌蓄电池,支付货款33000元。

3.证人闫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河南许昌市配电厂的业务员,2018年9月,由他联系从河南蓝某公司购买了一套电源设备做备用电源,河南蓝某公司按该厂的要求,在电源设备中使用了20块德国阳光牌蓄电池,做成的设备已安装给客户使用。

4.闫某提供的蓄电池照片,证实由河南许昌市配电厂所购买的电源设备里使用的蓄电池是假冒的型号为A412/65G6的德国阳光牌蓄电池。

5.公安机关查证的电子合同、授权证明、转款凭证、查询银行交易流水电子账单情况说明等,证实2018年9月17日,赵双喜伪造相关证明文件,向河南蓝某公司销售20块假冒蓄电池,销售金额33000元。

本院认为,德国埃克塞德公司第2021606号注册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赵双喜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第2021606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将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蓄电池予以销售,非法经营数额85403元,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赵双喜因销售假冒德国阳光牌蓄电池被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后,于2017年继续假冒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双喜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双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9日起至2020年2月8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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