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2376号原告:黄光辉,男,汉族,1984年10月15日生,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嘉星,广东正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市阳东区濠洋金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
经营者:黄志艺,男,汉族,1986年2月11日生,住广东省阳东县××××××××××××××。
原告黄光辉诉被告阳江市阳东区濠洋金塑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ד一种厨具置放器”。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黄光辉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黄光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光辉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光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