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27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瑞敏,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县市江山城便利店,住所地:新乡市辉县市清晖路南段。
经营者:谭文建。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辉县市江山城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辉县市江山城便利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