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2民初9903号原告: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2163号。
法定代表人:吴定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雄伟,上海汉盛(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艳,上海汉盛(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运攀敏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怡福路19号(B栋首层之五)。
法定代表人:刘运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加坚,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美菱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运攀敏洁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攀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长虹美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艳,被告运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加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虹美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运攀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本案中标注企业名称“合肥美菱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的消毒柜产品;
2.运攀公司因侵害长虹美菱公司商标权赔偿损失20万元(含合理费用支出)。
事实和理由:1983年,长虹美菱公司成立于中国合肥,产品覆盖冰箱、洗衣机、空调、厨卫用具、小家电等,是中国重要的电器制造商之一,“美菱”系列商标标识的著作权人和商标专用权人。
原告在第十一类保洁柜家电产品上获得了第3480854号“美菱”商标专用权。
“美菱”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9年1月,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运攀公司的仓库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有待售的标有“合肥美菱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消毒柜产品97台,数量较大。
运攀公司在其生产的产品包装上标注“合肥美菱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涉案产品来源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时,运攀公司产品标注的“美菱”等字样,侵犯了长虹美菱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为维护长虹美菱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运攀公司辩称,1.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2.其受合肥美菱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委托生产消毒柜,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一、长虹美菱公司提供的1.协会等出具的证明,因协会等是否合法设立、有无公信力难以确定,不予采信;
2.无证据原件的证书,运攀公司予以否认,不予采信;
3.网络截图,无关联性,不予认定;
4.年度报告,其来源无法确定,运攀公司予以否认,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长虹美菱公司成立于1996年11月18日,为上市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1044597881元,经营范围为制冷电器、空调器、洗衣机、热水器、厨房用具、日用电器等的研发、制造、销售、安装,2018年企业名称为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第3480854号“美菱”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原为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为长虹美菱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消毒柜、热水器、电饭煲等商品上,有效期自2004年10月14日续展至2024年10月13日。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长虹美菱公司的荣誉:1997年,“美菱”商标在电冰箱商品上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定为驰名商标;
2005年、2008年,美菱牌电冰箱荣获安徽名牌产品;
2007年,其电冰箱产品获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产品质量免检证书”“中国名牌产品”;
2010年,公司被评为“安徽省创新型企业”;
2011年、2014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012年,其冷冻箱产品获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出口免检证书”;
2015年,“美菱及图”商标在冰箱、冰柜上被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
2019年1月2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运攀公司检查,扣押该公司仓库内摆放的消毒柜97台,外包装标注“合肥美菱净化设备有限公司”、铭牌上标注“美菱”“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世纪美菱铭品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运攀敏洁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南头镇怡福路19号”、产品上标注“菱形+美菱”。
运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运坤向检查人员陈述,自2018年12月1日生产标有“美菱”商标的消毒柜共150台,已销售53台,每台成本价90元,销售价105元。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据此对运攀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运攀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25日,注册资本1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家用电器及其配件、五金制品。
另查明,合肥美菱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28日,企业类型为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等的加工、销售等,2017年12月25日变更为合肥雅美娜环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双方未能就长虹美菱公司在被侵权期间的实际损失及运攀公司的违法所得进行举证。
长虹美菱公司主张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8000元、调查费5000元、差旅及住宿费2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检查及处罚材料,涉案消毒柜由运攀公司生产,运攀公司也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涉案产品外包装箱铭牌上使用“美菱”、消毒柜上使用的“菱形+美菱”字样,均构成商标性使用,上述标识的显著部分“美菱”与第3480854号“美菱”商标相同,均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第3480854号“美菱”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产品与长虹美菱公司有某种关联,构成对长虹美菱公司第3480854号“美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长虹美菱公司没有主张停止商标侵权,且涉案产品已被没收,判处停止侵权行为已无必要。
不正当竞争。
长虹美菱公司及其前身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自1996年以来,在电器等产品上持续使用“美菱”字号,其在电冰箱商品上的“美菱”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企业亦获得了诸多荣誉,长虹美菱公司的“美菱”企业字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长虹美菱公司的在先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运攀公司与长虹美菱公司相互具有竞争关系,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合肥美菱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字样,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以为该产品与长虹美菱公司存在某种联系,运攀公司生产涉案产品的行为构成对长虹美菱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故对长虹美菱公司关于停止生产、销售标注“合肥美菱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字样的消毒柜产品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赔偿数额。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导致长虹美菱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运攀公司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1.长虹美菱公司商标及商号的知名度;
2.运攀公司的经营规模;
3.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期间、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程度;
4.长虹美菱公司为制止侵权而委托律师出庭应诉、调查及食宿费等,酌定运攀公司向长虹美菱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8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运攀敏洁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有“合肥美菱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字样的消毒柜产品;
二、被告中山市运攀敏洁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80000元;
三、驳回原告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中山市运攀敏洁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