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民初177号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沙头村广州风火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35。
法定代表人:谭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自威,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市城中区鹿轩奶茶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解放南路1号中侨地王大厦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E。
经营者:邓勇,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被告:沈桂源,男,199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市城中区鹿轩奶茶店、沈桂源侵害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该公司与沈桂源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5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