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8321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9L。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
委托代理人韩卫华,广东如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鸿昕商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黎光社区阳台山庄东侧1栋108B1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1K。
经营者郑烨莹。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鸿昕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