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8590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1号天福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代理人戴秋秋,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锐娴,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智谷便利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银田4号华丰宝安智谷科技创新园A座一楼113a号。
经营者邓南京。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智谷便利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