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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米业协会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13254号
案件名称仙桃市米业协会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仙桃市米业协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3254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万虎。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

委托代理人刘潇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法定代表人陈名翔。

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4300元,本院退回4275元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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