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3254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万虎。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
委托代理人刘潇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法定代表人陈名翔。
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4300元,本院退回4275元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