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知民初36号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海口村尤鱼岗侧。
法定代表人:何新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和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新兴东大街567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和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