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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贵与鱼台县东方音像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829民初4830号
案件名称马晓贵与鱼台县东方音像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晓贵;鱼台县东方音像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4830号 原告:马晓贵,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回族,居民。

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芝(特别授权),女,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

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鱼台县东方音像部。

住所地:鱼台县湖凌二路(孝贤大道)北大桥南。

经营者:宫庆超。

原告马晓贵与被告鱼台县东方音像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晓贵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再坚持诉讼已无实际意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晓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马晓贵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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