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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雅昕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方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2672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雅昕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方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雅昕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方惠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672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欢,广东智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雅昕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龙观三路金禾田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1。

法定代表人:方惠,总经理。

被告:方惠,女,汉族,1988年2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雅昕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方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105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1025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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