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知民终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三森五金电料店,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宋砦小区**院**楼****商铺。
经营者:查康,男,汉族,1985年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三森五金电料店与被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知民初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三森五金电料店以已与被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三森五金电料店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市金水区三森五金电料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三森五金电料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