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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信惠邓国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审撤诉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刑终2066号之一
案件名称郭信惠邓国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郭信惠;邓国欣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刑终2066号之一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信惠,曾用名郭日土,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9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天亮,广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国欣,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大埔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信惠、邓国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二○一九年六月三日作出(2019)粤0306刑初2056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郭信惠、邓国欣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国欣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本院认为,上诉人邓国欣撤回上诉的理由合法,未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邓国欣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文  全 审判员 骆  丽  莉 审判员 钟  小  凯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傅德权(兼)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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