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知民终36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郑州高新开发区世纪华联超市祝福红城店,经营地,经营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祝福红城石楠路**楼6、7、8商铺iv>经营者:徐龙平,男,汉族,1971年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
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高新开发区世纪华联超市祝福红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初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郑州高新开发区世纪华联超市祝福红城店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