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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大渡口区燕子饰品经营部成都一哲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5民初1459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大渡口区燕子饰品经营部成都一哲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成都一哲服饰有限公司;大渡口区燕子饰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1459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

被告:成都一哲服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二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594661155Q。

法定代表人:周炎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必安,福建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渡口区燕子饰品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重庆义乌商贸城)壹层B区1069号商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4MA5UA2W23Y。

经营者:程燕。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一哲服饰有限公司、大渡口区燕子饰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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