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1459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
被告:成都一哲服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二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594661155Q。
法定代表人:周炎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必安,福建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渡口区燕子饰品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重庆义乌商贸城)壹层B区1069号商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4MA5UA2W23Y。
经营者:程燕。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一哲服饰有限公司、大渡口区燕子饰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