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1277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2,RueDuPont-Neuf,75001Paris,France),TCR识别号码:巴黎贸易和公司注册处318571064。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MichaelBURKE),董事长及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林,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东,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平街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3238385。
法定代表人:戴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丹,重庆正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慧,重庆正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与被告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负担。